" />
欢迎访问中国微硅粉网 硅灰 Sitemap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

作者: 来源: 2014-08-06 19:15 阅读:

本网摘要:中国微硅粉网是中国最大最专业的微硅粉贸易平台,为您提供微硅粉产品以及微硅粉市场走势,价格行情、供求、行业资讯、微硅粉使用以及微硅粉行业标准等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四、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六、上述第一条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第二、三、四、五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根据上述规定作相应修改;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个体工商户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同时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六条第(一)、(二)、(五)、(六)、(七)项根据上述规定作相应修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停止执行。   二○○八年六月三日

编辑:admin


中国互联网协会 经营性网站备案 不良信息举报 网络110报警 中国微硅粉网 甘肃三远硅材料有限公司 运营 陇ICP备20050813号 Copyright © 2015 microsilica.org All Rights Reserved